第二十一章 把“庭审攻防点准备好”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让WorkBuddy扮演对方律师轮番发问,把攻防提纲的反面清单先过一遍
【现场】
开庭前三天,你坐在办公室里对着诉状和证据清单发呆。诉请写得很清楚:要求融资方回购股权,按10%年化利率计算对价,外加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证据也齐全:对赌协议、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审计报告、催告函。
但你心里没底的是另一件事——对方会怎么打?
你见过太多次这种情况:自己准备的发言稿写得滴水不漏,结果对方律师站起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42条,投资方当时明知存在机构改革风险仍签订协议,应认定放弃回购权利”,你愣了两秒,法官已经在记录了。等回去查资料才发现第142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跟回购根本不搭边,但庭上那两秒的迟疑已经让你输了气势。
更要命的是滞纳金这一项。你翻出上海一中院〔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判决,二审,2025-08-19,明确写着:“协议已约定10%回购利率又主张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属重复计算,依《民法典》第585条酌调为按同期LPR计付。”你知道对方一定会拿这个砍你的诉请金额,但你不确定该怎么应对——是主动在庭前变更诉请,还是等对方提出来再说?
这种时候,你需要的不是再写一遍代理词,而是让WorkBuddy扮演对方律师,把所有可能的攻击点先演练一遍。
【坑在哪】
因果关系陷阱:对方会说“业绩完不成是因为你违约”
杨浦法院〔2023〕沪0110民初8645号,一审,2024-02-29,融资方提出的第一个抗辩就是:“原告逾期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导致我们无法按计划开展市场推广,业绩承诺才无法实现。”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法院怎么判的?“融资方未能证明原告逾期付款与承诺无法实现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抗辩不成立。”
这个坑的致命之处在于:如果你没提前准备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庭上很容易被对方带偏。对方会拿出一堆时间轴:你2021年8月该付款没付,我们9月就错过了招商季,10月市场份额被竞品抢走,年底业绩当然完不成。你如果只说“这是两码事”,说服力为零。
正确的应对是:举证责任在他们。《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是全面履行义务,但业绩承诺是融资方对自己经营能力的承诺,不是以投资方按期付款为前提条件。除非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款到位是业绩承诺的先决条件”,否则两者是独立的合同义务。而且,即使投资款确实逾期,融资方也要证明:(1)逾期导致了哪些具体经营活动无法开展;(2)这些活动与业绩承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3)排除其他市场因素后,逾期是业绩未达成的主要原因。
这三层举证,90%的融资方做不到。但如果你没提前准备这个框架,庭上很可能被对方的“常识”带走。
不可抗力的变种:机构改革、疫情、行业政策
还是杨浦案,融资方的第二个抗辩更狠:“我们的产品需要国家批准蝉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原本负责审批的部门撤并了,审批周期从预计的一年拖到三年,这是不可抗力,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这个坑为什么致命?因为它把对赌协议偷换成了“以行政审批为前提的附条件合同”。如果你不反驳,法官很可能顺着这个逻辑走:既然客观上确实批不下来,确实不是融资方主观不努力,那让他们承担全部回购责任是不是过于苛刻?
但杨浦法院怎么判的?“融资方未能证明相关批复未获批完全归咎于机构改革。”注意这个“完全归咎”——法院的逻辑是:你要主张免责,就得证明即使机构不改革、即使你尽了最大努力,批复也一定能按期下来。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任务。
实务中更常见的是疫情抗辩。2020-2022年签的对赌协议,到了2023年要回购,融资方十有八九会说“疫情导致业绩下滑是客观事实,法院应当酌情减轻我的责任”。这时候你要准备的不是反驳疫情影响(那是事实),而是反驳“疫情=免责”的逻辑:对赌协议的本质就是风险对价,融资方拿了高估值,对应的就是要承担业绩不达标的风险,疫情是所有市场主体共同面临的风险,不是融资方单方面的不可抗力。
程序倒打一耙:“你不配合我才没法履行”
杨浦案的第三个抗辩最绝:“我们没完成上市,是因为原告拒绝退出对赌协议。券商说有对赌协议在,报材料通不过,所以我们多次要求原告终止协议,但原告不同意,导致上市失败,责任在原告。”
这个逻辑如果成立,所有对赌协议都会变成废纸——融资方只要在上市前夕跟你说“券商要求取消对赌”,你不同意,他就可以反过来说“上不了市是你的错”。
法院当然驳回了这个抗辩,但判决书没有展开说理,只说“未完成上市系融资方自身原因所致”。这给你的启示是:对方如果提这个抗辩,你要准备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事实细节:(1)协议签订时融资方是否明知对赌协议可能影响上市?(2)融资方是否在协议中承诺自行解决上市障碍?(3)投资方是否在协议中保留了“配合解除对赌”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成熟的对赌协议都会约定“如因对赌协议影响上市,融资方有权要求投资方配合解除或修改,但投资方可要求相应补偿”。如果协议里没这条,那就是融资方自己当初谈判时没争取,现在不能倒打一耙。
重复计算陷阱:回购利率+滞纳金=一笔钱算两遍
这是最容易被砍掉的一项诉请。上海一中院〔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判得很明确:“协议已约定10%回购利率又主张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属重复计算,依《民法典》第585条酌调为按同期LPR计付。”
为什么是重复计算?因为10%的回购利率本身就包含了“占用资金的对价”,这个对价已经覆盖了从投资到回购期间的全部时间成本。你再主张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的滞纳金,相当于把同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占用算了两遍。
实务中很多律师会辩解:“回购利率是正常对价,滞纳金是逾期违约的惩罚,性质不同。”这个辩解在逻辑上没错,但在法律适用上站不住——《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10%+18.25%=28.25%的综合成本,法院一定会认定“过分高于损失”。
更危险的是:如果你在庭前不主动调整诉请,对方会在质证阶段直接提出“原告诉请存在重复计算,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整”。这时候法官的心理活动是:“原告律师连这么明显的问题都没发现,其他证据和主张的可信度也要打折扣。”你输的不只是一项诉请,还有法官的信任。
形成权行使期限:对方会说“你的回购请求权已经过期了”
上海一中院〔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还确认了一个规则:“回购义务人未明确放弃回购义务且未实际履行补偿义务的,投资方仍有权主张回购。回购对价以首次有效主张回购之日为计算截止点。”
这句话的反面是:如果融资方已经明确放弃回购义务(比如书面通知“我不回购了”),或者已经实际履行了补偿义务(比如支付了部分回购款),那投资方的回购请求权可能受到限制。
对方律师会怎么用这个规则攻击你?他会说:“原告在2023年1月就知道业绩未达标,但直到2024年6月才发函主张回购,中间一年半没有任何主张,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回购权作为形成权也应适用同样的除斥期间,原告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这个攻击点很毒,因为它把“回购权”类比成“解除权”。你要反驳,就得说清楚两者的区别:解除权是消灭既有合同关系,有一年除斥期间是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回购权是履行既有合同约定,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三年)而非除斥期间(一年)。
但如果你没提前准备这个论述框架,庭上很可能被对方带进“形成权”的坑里出不来。
【怎么做】
先给WorkBuddy一个完整的指令,让它扮演对方律师把你的案子拆一遍:
# 第二十一章 把"庭审攻防点准备好"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你是融资方的代理律师,现在要准备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请基于以下材料,提出所有可能动摇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并给出具体的质证策略。
# 案件材料
-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回购股权,按10%年化利率计算对价1200万元,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应回购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 对赌协议约定:2021-2023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1200万、1800万,任一年度未达标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
- 已查明事实:2023年实际完成扣非净利润600万,未达标;原告于2021年第二期投资款逾期3个月支付;融资方产品需国家新食品原料批复,因机构改革审批周期延长;融资方曾于2023年4月函告原告"因对赌协议影响上市进程,要求终止协议"但原告未回复
# 你的任务(分四步输出)
1. 因果关系抗辩:论证"业绩未达标是原告违约导致"的完整逻辑链条,包括时间轴、因果关系、举证方案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抗辩:论证机构改革构成不可预见的客观障碍,应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
3. 程序性抗辩:论证"原告不配合解除对赌导致上市失败"构成违反协力义务,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4. 诉请计算抗辩:论证回购利率+滞纳金属于重复计算,应依《民法典》第585条调减
# 输出格式
每一项抗辩分三块:
- 【抗辩主张】:一句话概括
- 【法律依据】:列出具体条文
- 【质证要点】:针对原告证据的具体质疑(不少于3条)
- 【风险评估】:这个抗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高/中/低),理由是什么
# 纪律要求
- 不编造案号和法条
- 抗辩理由要具体到能直接写进答辩状,不要"原则上""一般而言"这种虚话
- 质证要点要能落到具体证据上,不要泛泛而谈"原告举证不足"
我在拿到WorkBuddy输出之后做的几件事:
第一件:把WorkBuddy列出的每个抗辩理由,反过来做成自己的“质证应对提纲”。 对方说“业绩未达标是因为投资款逾期”,你就提前准备好三段反驳:(1)举证责任在对方,要证明因果关系;(2)业绩承诺是独立义务,不以投资款到位为前提;(3)即使投资款逾期,对方也没证明这是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每一段都要有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写在一页纸上,庭审时能随时翻出来。
第二件:把所有可能被砍掉的诉请项,提前做一个“备选方案表”。 比如滞纳金这一项,你准备三个方案:方案A是维持原诉请(日万分之五),方案B是调整为LPR上浮50%,方案C是直接撤回滞纳金只保留回购利率。庭审中对方一提出重复计算,你立刻说“关于这一点原告也注意到了,如果法庭认为存在重复计算,原告申请将滞纳金调整为按LPR上浮50%计付”。这样既保住了诉请金额的一部分,又让法官觉得你是“理性的、配合法庭的”。
第三件:把对方可能引用的“过时条号陷阱”列一个清单。 比如有些律师会引《民法典》第142条说“投资方明知风险仍签约,应认定放弃权利”,你要能立刻反应过来:第142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跟对赌履行根本不搭边。对方真要主张投资方放弃权利,应该举证证明有明确的放弃意思表示,而不是拿一个解释规则来推定。
第四件:把“辩论要点卡”做成一页纸,每个争点用一个色块,关键法条和案号用加粗。 这张卡片不是给法官看的,是给你自己看的——庭审节奏很快,你不可能每次发言前都翻一遍厚厚的代理词,但一页纸可以平铺在桌上,对方说什么你扫一眼就知道该怎么接。
格式大概是这样:
| 对方抗辩 | 我方应对(一句话) | 法律依据 | 案例 |
|---|---|---|---|
| 逾期付款导致业绩下滑 | 举证责任在对方+业绩承诺是独立义务 | 《民法典》509条 | 杨浦8645号 |
| 机构改革属不可抗力 | 未证明“完全归咎”+对赌本质是风险对价 | 《九民纪要》第5条 | 杨浦8645号 |
| 拒绝退出对赌导致上市失败 | 协议未约定配合解除义务+融资方自身风险 | - | 杨浦8645号 |
| 利率+滞纳金重复计算 | 认可调整为LPR上浮(备选方案B) | 《民法典》585条 | 沪01民终3894号 |
【对照】
| 争点 | 采纳抗辩的裁判 | 驳回抗辩的裁判 |
|---|---|---|
| 投资款逾期与业绩承诺的因果关系 | (实务中较少见,通常是部分采纳:法院认定投资方逾期构成违约,酌情减轻融资方10-30%回购责任) | 〔2023〕沪0110民初8645号,一审,2024-02-29,上海杨浦法院:“融资方未能证明原告逾期付款与承诺无法实现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抗辩不成立” |
| 机构改革/疫情作为免责事由 | (部分法院会酌情减轻责任,但很少完全免除——这类判决通常不公开,或者以调解结案) | 〔2023〕沪0110民初8645号,一审,2024-02-29:“融资方未能证明相关批复未获批完全归咎于机构改革”——要求“完全归咎”实际上设定了极高的举证门槛 |
| 回购利率+滞纳金是否重复计算 | 〔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上海一中院:“协议已约定10%回购利率又主张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属重复计算,依《民法典》第585条酌调为按同期LPR计付” | (部分一审法院会支持“利率是对价、滞纳金是惩罚”的区分,但二审通常会调整) |
| 拒绝配合解除对赌是否构成违反协力义务 | (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方应配合解除”且投资方拒不配合,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各有过错,酌情分担责任) | 〔2023〕沪0110民初8645号,一审,2024-02-29:“未完成上市系融资方自身原因所致”——协议未约定配合解除义务时,投资方无义务主动退出 |
【依据】
| 用途 | 规范 |
|---|---|
| 全面履行义务(反驳“对方违约导致我无法履行”) |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 《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 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 《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与公司对赌不当然无效,但履行受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约束(回购须完成减资、补偿须有可分配利润) |
|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用于区分回购权与解除权) |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减资程序(对赌履行的前置条件) | 《公司法》第224条: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公告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
【我的备注】
我研究这些案子的时候发现一个规律:法院很少完全采纳融资方的免责抗辩,但也很少判投资方全赢。最常见的结果是“部分支持”——比如你要1200万回购款,对方说“有500万是因为你违约导致的”,法院最后判你拿900万,理由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瑕疵,酌情确定责任比例”。
这种判法让很多律师很沮丧,觉得“法官和稀泥”。但我核对判决书后才理解:法院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方过错时,选择了“风险共担”的思路。对赌协议本质上就是风险对价,投资方拿了反稀释保护、拿了回购权,对应的是要承担“可能收不回全部投资”的风险;融资方拿了高估值、拿了话语权,对应的是要承担“可能真的要回购”的风险。
所以我现在准备对赌诉讼的思路变了:不是追求“完美论证对方应该承担100%责任”,而是追求“论证我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超过10%”。这10%的空间留给法官去平衡,反而比你寸步不让更容易拿到好结果。
具体到庭审准备,就是:把对方所有可能的抗辩都演练一遍,不是为了“证明对方一定错”,而是为了“证明对方的错比我方的错严重得多”。WorkBuddy扮演对方律师的价值就在这里——它会毫不留情地把你的漏洞全部戳出来,逼你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
还有一个细节:滞纳金这一项,我现在的做法是庭前就主动调整诉请,不等对方提出来。理由写得很直白:“原告注意到本案协议已约定10%回购利率,为避免重复计算之嫌,现将滞纳金调整为按LPR上浮50%计付。”这样做的好处是:(1)法官会觉得你“讲理”;(2)对方少了一个攻击点,他就得把火力集中在其他抗辩上,你反而更好应对;(3)即使最后判下来只支持LPR不上浮,你也比一开始主张日万分之五然后被全部砍掉要体面得多。
这一点我拿不太准的是:如果对方在答辩状里根本没提重复计算,你要不要主动调整?有些律师说“对方不提你就别提,万一法官没注意呢”。但我的判断是:上海一中院那个判决出来之后,这个问题已经变成“显而易见的漏洞”了,法官即使不依职权调整,也会在判决书里写“原告诉请部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
最后一个真话:让WorkBuddy扮演对方律师,最大的价值不是它能找出多少攻击点(这些攻击点你自己仔细想也能想到),而是它逼你“把每一个攻击点都准备一个一页纸的应对方案”。人的惰性是:知道有风险,但总觉得“到时候再说”“法官应该能看出来”。WorkBuddy不会惯着你,它列出10个攻击点,你就得准备10个应对方案。这个过程很累,但上了法庭你会感激这份累。
这一章的产出,走之前对一遍:
- 让WorkBuddy扮演对方律师,输出完整的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含四大类抗辩+每类至少3条质证要点)
- 把WorkBuddy输出的每个抗辩理由,反向制作成“质证应对提纲”(每个抗辩对应一段反驳,含事实+法律依据)
- 制作“诉请备选方案表”(至少3个方案:原方案/调整方案/底线方案)
- 列出“过时条号陷阱清单”(把对方可能错误引用的法条和正确的反驳都写清楚)
- 制作“辩论要点卡”(一页纸,每个争点一行,含对方抗辩/我方应对/法条/案号)
- 检查所有诉请项中可能被认定“重复计算”的部分,准备主动调整方案(如果上海一中院3894号的规则适用于你的案子)
- 把杨浦8645号判决中“完全归咎”这个表述抄在辩论要点卡上(对方主张不可抗力时立刻能用)
- 准备“风险共担”话术(庭审最后陈述时用:“即使法庭认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瑕疵,融资方作为业绩承诺的作出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一章练什么】
用你自己手头(脱敏后的)材料做一遍:让 WorkBuddy 扮演对方律师,就你的主张连问十个问题。
自检:这十个问题里有几个你答不上来?
能存成技能:庭前对抗问答——输入诉请与证据,输出对方可能发问清单与应答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