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办案手记 签字之前 · 第八章 把“合同条款和现行法条对照”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

第八章 把“合同条款和现行法条对照”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让 WorkBuddy 初筛条号,人拿“全称+条号+版本”回库核,别信它的记忆。

【现场】

晚上十点,合伙人把一份《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甩给我,就一句话:“明天上午给意见,重点看控股股东那个年增长 7%、差额补足的保底承诺到底能不能写进交易文件。”

合同二十几页,核心条款就一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定向增发的特定股东承诺,股票市值年增长率不低于 7%,不足部分差额补足。我习惯先把合同里所有援引法条和可能涉及的争点列出来,再逐条对照现行法。这一遍苦力活,我现在交给 WorkBuddy 做初筛。

我把合同文本贴进去,让它“列出本协议保底承诺条款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四十秒后它回我一张清单,第一条赫然写着:“《公司法》第 142 条,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

我盯着这一行看了几秒,把窗口关了。

【坑在哪】

坑一:条号是真的,“内容”是错的——142 条这个数字,在两个法里指两件事

先说这个最典型的。WorkBuddy 回我的“《公司法》第 142 条,股份公司回购”,这个表述在 2018 年修正的老《公司法》里是对的——老法第 142 条确实是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但 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里,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定情形已经挪到了第 162 条。WorkBuddy 的训练语料里堆着大量老法条解读文章,它凭记忆给你报“第 142 条”,报的是一条已经改了条号的旧规。

更阴险的是,《民法典》第 142 条也真实存在——但那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讲的是怎么解释合同条款和意思表示,跟回购八竿子打不着。也就是说,“142 条=回购”这个错误,你可能撞上两个版本:要么是老《公司法》的过时条号,要么是张冠李戴把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当成回购依据。两种错法,条号本身都查得到,都是“真的条号”,可内容全错。

为什么致命?因为如果你拿着这个条号去写法律意见,写了“依据《公司法》第 142 条”,对手律师一眼就看出你没更新知识库;更糟的是如果你引用了《民法典》第 142 条当回购依据,那是引用了一条根本不管这件事的条文,意见书直接报废。什么情况下会踩?就是你让 WorkBuddy “列一下回购涉及哪些法条”而它没有联网检索、纯凭记忆作答的时候——而大多数人用 WorkBuddy 恰恰就是这么用的。

坑二:不写版本年份的条号,等于没写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这话在 WorkBuddy 的输出里随处可见,有时它好心地给了条号,却不给版本。可《公司法》2023 年修订是一次大改,条号大面积重排: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现在是第 15 条;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第 89 条;减资程序是第 224 条;违法减资的责任是第 226 条。这些条号在老法里全是别的数字。

不写“(2023 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这串信息的条号引用,本质上没法核。你不知道它引的是修法前还是修法后的体系,核对的时候你得先猜它在说哪个版本,猜错了全盘皆错。这个坑在修法过渡期最致命——现在正是过渡期。而且不只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在动,同一部法不同条文的新旧衔接问题,WorkBuddy 几乎从不主动提示。

坑三:WorkBuddy 只答“效力”,不答“履行”——九民纪要第 5 条那道缝,它经常直接跳过去

我拿一份对赌协议问过 WorkBuddy:“这份协议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回购条款有效吗?”它回:“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与公司对赌不当然无效,一般认定有效。”

这话对了一半。对了一半的话比全错的话危险。《九民纪要》第 5 条确立的是效力与履行的区隔:投资方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不当然无效——但履行要受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约束。具体说,目标公司回购股份,得先完成减资程序;给投资方货币补偿,得有可分配利润。效力上放行,履行上设卡。

WorkBuddy 顺着“不当然无效”给你一个“有效”的结论,你就拿着去跟客户说“这条没问题”,然后客户签了字、三年后拿着协议去找目标公司要钱,目标公司说“我没完成减资程序、也没有可分配利润”,钱一分拿不到。河南新密那个案子后面细讲,就是这么个结构。WorkBuddy 为什么会跳过?因为“履行不能”需要把公司法条文和合同法框架拼在一起分析,这是多步推理,它倾向于一步给结论。

坑四:合同法框架答完了,监管法和公序良俗这条路它不提

上市公司定增里的保底承诺,光在《公司法》《民法典》里找依据是不够的。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这一层监管规定,叠加《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强制规定、《证券法》投资风险自担原则,最后在江苏高院那里汇总成了“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的结论。

WorkBuddy 分析这类条款时,十有八九只在民商法框架里打转,给你“商场无戏言、承诺应当遵守”式的效力分析。它不知道(或者记不准)证监会监管文件的具体条文,更不会主动把“违反规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无效”这条论证路径摆到你面前。而这条路径恰恰是二审翻盘的胜负手。

坑五:同一争点,不同法院路径完全不同,WorkBuddy 只会给你一条

回购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请求权、形成权、还是复合型权利——听起来是学理问题,实际决定行权期限怎么算。上海一中院采复合型权利说,参照《民法典》第 564 条合同解除权的一年除斥期间来定行权期限。也有法院按别的路径处理。WorkBuddy 被问到“回购权多久之内要行使”,它会挑一种说法给你,说得斩钉截铁,好像天底下只有这一种答案。你如果不知道这个争点存在分歧,就不会去查受理法院所在地的裁判倾向,意见书里就少了最关键的限定语。

一张表看清这五个坑

坑长什么样致命点
条号真、内容错“公司法142条=回购”引用过时条号或无关条文,意见书报废
缺版本年份“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无法核对,新旧法体系混淆
效力履行不分“对赌有效”一句话收尾签了字却拿不到钱,履行设卡没提示
漏监管路径只答民商法,不提证监会规章错过公序良俗无效这条翻盘路径
单一答案幻觉只给一种定性,不提争议漏查裁判倾向,意见缺限定语

【怎么做】

先给指令。下面这段是我现在做条款与法条对照初筛时固定用的,贴进去就能用,把尖括号里的东西换成你的:

角色:你是合同审查的法规检索助理,只做"条款→可能涉及的法条"的初筛,
不做结论性法律意见。

任务:逐条审查我贴出的合同条款,找出每一项约定可能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
规定。

步骤:
1. 把合同拆成独立条款单元(担保、回购、差额补足、违约金、行权期限等),
   每个单元单独分析。
2. 对每个单元,列出可能涉及的规范,每条必须写全四项:
   ①法规全称(含修订/修正版本及施行日期,如《公司法》(2023修订,
   2024-07-01施行))
   ②具体条号
   ③该条文的规范内容(用自己的话概括,不要背原文)
   ④关联方式(本条款的哪个机制可能落入该条)
3. 凡属"效力认定+履行限制"两层结构的问题(如对赌、回购、差额补足),
   必须分开写:效力层面引什么、履行层面受什么约束。
4.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受监管主体的条款,单独加一节列监管规定
   (哪怕你记不准具体条文,也要列出"应核查的监管文件名称")。
5. 对同一争点存在裁判分歧的(如回购权性质与行权期限),列出你已知的
   不同观点,标注"存在分歧,需按受理法院检索"。

纪律:
- 你记忆中的条文一律视为不可信。每一条后面标注【待核】。
- 不确定条文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已修订移条的,直接写"不确定,待核",
  禁止编一个看起来合理的条号。
- 不要给"有效/无效"的最终结论,只给风险提示和待核清单。
- 输出格式:按条款单元分节,每节内用表格:法规全称+版本|条号|规范
  内容|关联方式|待核标记。

以下是合同条款:
<在此粘贴条款文本>

指令里最要紧的是两条纪律:四项信息写全,每条标【待核】。没有“法规全称+条号+版本年份”三件套的输出,我直接退回去重做;标了【待核】的,我一律当它没说过来处理。

我在这一步之后做的几件事:

第一,打开付费法条库,把 WorkBuddy 列出的每一条逐一敲进去核。不是抽查,是全核。核什么?核三样:条号在现行版本里对应的内容是不是 WorkBuddy 说的那个;这个条号有没有在修法中挪过位置;条文底下挂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是不是现行有效。一个下午核三十条以内是正常速度,快不了,也不该快。

第二,核完的条文,我会顺手看一眼该条在库里的关联案例数和修订记录。第 224 条减资程序这种条,关联案例一大串,说明这个条在实务里被反复争,我就多留十分钟把近两年的几个裁判要点扫一遍。这一步 WorkBuddy 替不了,因为选哪些案例细看,得靠对案情的判断。

第三,把 WorkBuddy 输出里所有【待核】标记清零。清零的意思是:每一条要么核过了、改成确认状态,要么发现是错的、划掉并记录错在哪。我有个习惯,WorkBuddy 报错条号的地方我会记进一个自建的“错条号清单”——142 条回购这个错,我记了,下次它再犯我一眼就能抓出来。这份清单比任何使用技巧都管用,因为它是你自己踩出来的坑。

第四,对“效力+履行”两层结构的条款,我会拿着核过的《九民纪要》第 5 条和《公司法》第 224 条、第 226 条,回头重读合同,专门问自己一个问题:假如明天就要执行这个条款,程序上过不过得去? 减资做过吗?有可分配利润吗?这一问经常问出 WorkBuddy 完全没提的真风险。

第五,受监管主体参与的交易(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金融机构),我会单独搜一遍对应监管文件,不管 WorkBuddy 提没提。江苏高院那个案子教会我的:压垮一份保底条款的最后一根稻草,往往是监管规章加公序良俗,而不是合同法本身。

【对照】

同一类争点,不同法院(或同一案件的两个审级)给出的结论可以完全相反。我研究下面这几个案子时,把它们排在一起看,才真正理解为什么“WorkBuddy 给的唯一答案”不能直接用:

争点结论 A结论 B
上市公司定增保底承诺的效力一审认定有效:承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二审〔2026〕苏民终1451号,二审,2026-03-18 认定自始无效: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强制规定、违背《证券法》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且违反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不得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规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返还能否支持与股东对赌部分:股东应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效力与履行均无障碍)与目标公司对赌部分:〔2025〕豫0183民初9746号,一审,2025-09-25 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判令返还构成变相抽逃出资,只能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时另行主张
回购权的性质与行权期限〔2025〕沪01民终13274号,二审,2025-12-22 采复合型权利说:回购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特征,核心是投资人单方意思表示可直接变动股权关系,行权期限参照《民法典》第564条一年除斥期间确定其他裁判路径:有法院按形成权逻辑或按请求权诉讼时效逻辑处理,行权期限的起算与长短结论不同(需按受理法院属地检索,不宜套用单一答案)

第一行是真刀真枪的对立——同一个条款,一审保、二审杀。第三行我要老实说:对立的另一侧我没有拿得出手的本地案号,是从裁判分歧的综述材料里整理的,用之前你得自己在库里把受理法院的倾向查实。

【依据】

用途规范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含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162条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89条
回购落地的前置程序:减资的通知、公告、债权人保护及按比例减资原则《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224条
违法减资的责任《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226条
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区隔: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与公司对赌不当然无效,但回购须完成减资、补偿须有可分配利润《九民纪要》第5条
回购权行权期限的参照标准(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民法典》第564条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酌减(对赌违约金谈判时必核)《民法典》第585条
合同全面履行与费用承担《民法典》第509条
公司为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对赌之外常见的关联条款)《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15条
相对人对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上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项

这里要专门插一句反面教材:不要把《民法典》第 142 条当回购依据。第 142 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管的是“怎么解释一条约定说的是什么”,不管“回购本身合不合法、能不能履行”。WorkBuddy(以及不少旧文章)报给你的“回购=142 条”,要么是老《公司法》的过时条号(新法里已改为第 162 条),要么就是张冠李戴。我在收到的 WorkBuddy 初筛结果里见过不止一次。

【我的备注】

这一章写的是方法论,但我先承认:方法论是被案子教育出来的。

江苏高院那个案子,我核对判决后才相信一审和二审能差这么远。〔2026〕苏民终1451号,二审,2026-03-18——一审明明认定保底承诺有效,二审直接撤销,认定自始无效。二审判词里的三层递进我反复读了几遍:《公司法》同股同权是强制规定,《证券法》的投资风险自担是原则层面的根基,证监会的规章禁止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三层叠起来,落到公序良俗上,条款没有活路。一审为什么错?我猜一审主要在合同法框架里分析,没把监管规章这条线拉进来。而这恰恰是 WorkBuddy 初筛最容易漏的那条线。你问我一审法官是不是真的没考虑监管规定,我拿不准,判决书里不会写“我们漏了什么”,我只能从论证结构倒推。

新密那个案子我认为是《九民纪要》第 5 条用得最标准的样本之一。〔2025〕豫0183民初9746号,一审,2025-09-25,同一个判决里做了两次切割:与股东对赌,有效,返还投资款加违约金,照判;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上没说死,但履行上卡住——原告举证不了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判令返还就是变相抽逃出资,不支持,留一句“可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时另行主张”。这个“另行主张”其实是个安慰剂,什么时候公司才有利润分配条件,投资方说了不算。所以我给客户的意见里从来不写“与公司对赌有效”,我写“效力上有依据,但回款路径取决于减资和利润,签约前把履行前提谈进去”。这两句话的差别,可能就是客户几年后能不能收到钱。

上海一中院的复合型权利说,我最初是抱怀疑态度的。回购权到底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学界吵了很多年,一个判决直接说“兼具两种特征、核心是形成权、参照第 564 条一年除斥期间”,听着像是和稀泥。但我后来想明白了它的实用主义逻辑:不管理论上怎么定性,投资人的行权期限总得有个确定的算法,一年除斥期间是现成的、有明确起止的标尺,拿过来就能用。实用主义的判决不需要理论完美。这一点我拿不太准——别的法院会不会跟,我没做统计——但至少提醒我,做回购交易文件时,行权期限条款要写得比一年更长还是明确约定一个期限,不能想当然,得看项目落地在哪儿、万一争起来归哪个法院管。

最后说回 WorkBuddy。这一章的标题说“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重点在“第一遍”三个字。第一遍是找方向、列清单、铺问题,这一遍 WorkBuddy 干得又快又好,我不让它干第二遍——核条号、查版本、分效力与履行、挖监管路径,这四件事它要么干不了,要么干得让你放心到出错。有同行跟我说现在模型联网检索了,条号应该准了。我的看法是:联网了也一样要核,因为检索结果对不对、新旧法衔接处理得对不对、监管文件有没有漏,你只有自己进库看一眼才知道。核对这件事上没有信任成本可省,省下的那十分钟,将来都是错的利息。

这一章的产出,走之前对一遍:

【这一章练什么】

用你自己手头(脱敏后的)材料做一遍:把协议引用的法条全部抄出来,逐条回付费库核「全称+条号+版本+现行有效性」。

自检:有几条的条号或版本是错的?

能存成技能:法条引用核验——输入条款引用的法条,逐条输出核验结果与权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