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办案手记 签字之前 · 第一章 把“找出对赌条款的坑”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

第一章 把“找出对赌条款的坑”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一份投资协议递过来,一个下午能拆出坑位清单;但哪些坑是死坑、哪些可以放过,得你自己判断。

【现场】

我研究对赌案卷的时候,养成了一个习惯:拿到投资协议,先不往下看,先翻到对赌那一页。

有一份协议我反复看过很多遍,投资方投了八千万,条款写得很漂亮——“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的,有权要求原股东按投资本金加年化百分之十回购”。写得对,没毛病。

但整份协议里有个词当时没人提:“原股东”。

就这三个字,条款签的时候大概是奔着回购去的,可等真到触发的时候,人可能已经换了一轮了。

这不是我凭感觉想出来的坑。看江苏高院今年的一份判决——控股股东承诺上市公司股价年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七、差额补足,一审认定有效,二审直接推翻,理由是违反同股同权、违背证券法风险自担原则。同一份条款,两个审级,结论完全相反(〔2026〕苏民终1451号,二审,2026-03-18)。

所以我现在的做法是:让 WorkBuddy 先跑第一遍,把坑位捞出来排序,我自己看前十项。 剩下的时间用来盯死坑。

【坑在哪】

对赌条款的问题不是“写得对不对”,是写的时候没想到十年后会发生什么。我把踩过的坑归成六类,按致命程度从低到高排。

一、主体类:跟谁签的,找谁要

先破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而且错的那一半更容易害事。

现行口径(《九民纪要》第 5 条)不是看主体定效力,而是把效力与履行分开:

也就是说,跟公司对赌不是“签了就无效”,而是“签了未必能拿到”。诉请会不会被支持,取决于程序能不能走通、公司有没有利润。这两件事在协议签订那天都看不出来,只有到执行时才知道。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签章那一步。协议上盖了公司的章,人签了字——这两件事的法律含义不一样。云南高院再审审查阶段有过一份认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担保,关键看相对人有没有审查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拿不出审查证据,就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2024〕云民申5282号,再审审查,2024-08-16)。

反过来也有认有效的。武汉中院有份判决认定,一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各持一半股份,都在协议上签了字,转账时备注写的是“代公司支付担保费”,法院认为这已经说明全体股东明知并同意,不用开股东会也行(〔2025〕鄂01民终6965号,二审,2025-06-18)。

正反两面摆一起,结论就出来了:决议瑕疵能不能补,看有没有“全体股东明知同意”这个证据。 只有创始人一个人点头,不够。

二、程序类:约定了执行,执行不了

跟公司对赌最典型的死法——条款有效,但公司走不了减资程序。

北京朝阳法院今年有一份判决说得很直白:回购条件成就了,但目标公司至今没启动减资,“其回购义务仍不具备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性”,诉请不支持(〔2024〕京0105民初79420号,一审,2025-10-22)。

这条坑的现实含义是:如果投资方是明面上的小股东,他其实没有任何办法逼公司完成减资。 决议权在创始股东手里,而创始股东正是欠他钱的人。

新密市法院那个案子更绝,投资方两头都输了——跟股东的条款支持,跟公司的条款因为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判了就是变相抽逃出资,被驳回。法官给的路子是“可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时另行主张”,但那可能是很多年以后(〔2025〕豫0183民初9746号,一审,2025-09-25)。

三、计算类:钱怎么算,说清楚了吗

这是我最建议投资方死磕的地方,因为钱数是死的,算法可以争取。

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今年判的一个案子:协议约定了年利率百分之十的资金占用成本,投资方另外主张了违约金,法院不支持——“该利息已足以填补其损失”,重复计算不支持(〔2026〕新0104民初14559号,一审,2026-03-16)。

上海一中院的算法更精细:回购价款按协议公式算,但滞纳金如果和回购利率重复,法院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酌情调整为同期 LPR 计付(〔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

能争的三个点:一是不要同时挂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二是回购价款明确以“首次有效主张之日”为计算截止点,而不是以付款日;三是律师费、保全费这类,尽量在协议里写明由违约方承担——义乌和广州的判决都支持了有约定时的律师费主张。

四、期限类:没写行权期限,可能更危险

这条最反直觉,我研究完才想明白。

协议里完全不写行权期限,听起来是给了投资方无限权利。但从 2025 年起的裁判看,多个法院直接给六个月——而且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期的口径(〔2026〕新04民终600号,二审,2026-09-16,新疆吐鲁番中院二审)。

问题是:回购条件一成就就开始算。 如果投资方三年后才发函,可能权利已经没了。

反过来,投资方也有一个安全动作。上海一中院今年判决明确认可:回购方提出延期请求、之后又反复沟通拖延,只要投资方没同意且回购方未实际履行补偿义务,投资方仍有权主张回购(〔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

五、担保类:谁给谁兜底,有没有兜住

先说清楚法定上限,因为这是最容易被讲错的一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分三种情形:

所以“二分之一”是个上限,不是固定值,而且以双方均有过错为前提。实际判多少,要看具体过错。审到下面两份判决时,注意看它们各自的条件:

这两条对投资方的用处,可能比前面所有条款加起来都大——它回答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如果当初没拿到股东会决议,我的损失能找谁要回多少。

而上海二中院那份判决给的是另一个方向的支持:目标公司回购条款有效,则第三方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也有效;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时,保证人应当顶上——不能让实际控制人用“公司没回购”给自己脱责(〔2023〕沪02民终12817号,二审,2024-06-12)。

第二个数据是对赌方最该用的——即使目标公司这条腿断了,担保人这条腿还在,这时候追担保人比追公司有用得多。

六、责任类:股东想把自己摘出去

七名股东抗辩“我们只是担保人,不是直接责任人”,广州中院一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打回去了(〔2023〕粤01民终9500号,二审,2024-01-31)。

这份判决还顺手给了一个有用结论:股东没有举证证明业绩未达标是市场因素造成的,也没有证明后来的《目标责任书》下调了承诺数,“分红义务不免除利润补足义务”——就把股东钉在补足责任上了。

投资人签协议时的抓手就在这里:业绩承诺的归因条款(不可抗力、市场整体下行、政策变化等免责情形)必须写清楚,否则股东事后一定会拿这些来抗。

七、变动类:人换了、方向换了,义务还在吗

这一类坑最隐蔽,因为它不体现在协议文本里,体现在之后发生的事里。

协议签的时候,“原股东”是一个人。等对赌触发,你再去追,人可能已经退出了、转让了、甚至注销了公司。遵义那份判决讲的就是这个——股东在明知公司已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把全部股权转让给关联人,且受让人没有出资能力,法院认定这是恶意逃废出资,转让人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连带(〔2025〕黔0303民初14303号,一审,2026-03-27)。

对应的协议条款是:回购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而转移,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的履约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句不写,前面所有条款都可能被绕过去。

还有一个方向的变化:上市没走成,是不是就算“完成上市”了?

北京朝阳法院那份判决里,目标公司主张通过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借壳”香港上市,法院没认——理由是涉案上市公司系由其关联方收购控制,既非目标公司也非其子公司(〔2024〕京0105民初79420号,一审,2025-10-22)。所以条款里“完成上市”的定义、以及关联方上市是否算数,必须写死。

顺带一个披露问题:如果目标是新三板挂牌或者未来冲 A 股,对赌条款属于需要在申报前清理的“特殊股东权利”,没披露可能被认定为抽屉协议。这件事在签约时就要问清楚——目标公司到底有没有上市计划,什么时候。因为这一条会反过来影响条款怎么写。

【怎么做】

我现在实际跑的四步。你可以直接抄这段指令。

指令:投前条款体检

先说清楚这一步的前置动作:协议原文不要直接粘贴。 本机工作环境里的脱敏流程是先把当事人信息代号化,生成一份脱敏稿,脱敏稿才是喂给 WorkBuddy 的输入,映射表留在本地不出门。

下面这段指令,是喂给脱敏稿之后跑的。

【任务】对下面这份投资协议做签约前条款体检。这是第一遍初筛,
最终判断我来做。

【第一步:先给我一张地图,别给结论】
1. 交易结构:投资方 / 目标公司 / 创始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担保人,
   各自签了什么、承担什么
2. 义务清单:谁、在什么条件下、向谁、履行什么、期限多久,
   按条款序号列成一张表
3. 时间轴:所有期限类条款按时间先后排序(业绩承诺期、行权期、
   通知期、上市申报期、减资公告期)
4. 与对赌无关但可能互相影响的条款(否决权、清算优先、反稀释、
   共同出售、领售),单独列出来

【第二步:按坑位清单逐条过】
每条给出:条款序号 / 原文摘录 / 风险点 / 等级(红黄绿)/ 一句话修改建议

□ 与谁对赌:股东?公司?还是两者都签了?公司签章有没有单独效力说明
□ 执行路径:约定的是公司回购还是股东回购?若是公司回购,
   协议有没有写"由股东负责推动完成减资程序"
□ 减资程序的配合义务:有没有写明股东配合决议、通知债权人、
   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义务与期限
□ 业绩承诺的归因条款:不可抗力、市场整体下行、政策变化等免责情形写了吗
□ 行权期限:约定了多少天?通知方式是什么?送达地址写了吗
□ 计算口径:回购款公式写全了吗?要不要另计违约金?两项会不会重复
□ 费用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谁承担,写了吗
□ 担保安排: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没有对应的决议文件
□ 连带责任范围:是全部债务,还是仅本金?有没有上限
□ 股权变动: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回购义务是否连带转移

【第三步:给我三样东西】
1. 坑位清单(按风险等级排序,红灯项放最前)
2. 一张"这三句话必须写进协议"的修改建议,每句给出可直接使用的条款文字
3. 一张谈判待办:如果对方不接受某条修改,这个风险由谁承担、
   能不能用其他方式对冲

【纪律】
- 引用法条时必须写明法规全称、条号、版本年份(2018 修正 / 2023 修正),
  我会逐条回库核。凭记忆写条号的一律标"待核"
- 案号只能引用我提供的清单里的,不要自己编
- 不要给"建议咨询律师"这类话,我就是要具体条款文字

产出是什么:一张按红黄绿排好的坑位表、一份可直接粘进协议的条款文字、一张谈判待办。我通常花半小时读完,然后决定哪些必须谈、哪些认了。

我在这一步之后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红灯项单独拎出来,数一遍有几个。

超过三个,我的建议是这单别接。不是说条款不能改,是对方在协议谈判上投入的注意力告诉我他有多不认真。一个愿意把十项红灯全部谈掉的融资方,和一个坚持“我们都是老关系了按模板来”的,风险完全不同。

第二,凡涉及法条的,我逐条回法宝核一遍。

这一步不能省。WorkBuddy 会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背得很顺,但版本对不对、条号有没有变,它不知道。

我自己就踩过这个坑。写这份稿子的时候,我在依据表里写了一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回购需完成减资程序”,回库一查才发现——142 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跟回购毫无关系;回购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是老资料(2018 年修正版)的条号,而 2024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后条号已经变了。

一条错的条号放在交付稿里,比没有这一条更糟。

第三,把“归因条款”当成必争项。

这条是我个人偏好:业绩承诺里没有归因条款,等于把公司生死交给市场。油价跌、下游塌方、疫情管控,股东一定会拿这些抗,而法院有时会认(〔2023)沪0110民初8645号里,融资方提了三个免责理由,法院逐条审查后认定“未能证明与承诺无法实现有直接因果关系”,抗辩才没成立——但这是个案,不是通例)。

把归因写清楚,比事后争论因果关系容易一百倍。

这一章的产出,走之前对一遍:

【对照】

同一份对赌条款,不同法院的判断差别有多大,我整理了一个对照:

争点A 法院B 法院
上市公司股东承诺股价保底江苏高院:自始无效(〔2026〕苏民终1451号,二审,2026-03-18)一审:有效(同一案两审反转)
股东抗辩“我只是担保人”广州中院:抗辩不成立(〔2023〕粤01民终9500号,二审,2024-01-31)—
股东给公司担保未经决议武汉中院:全体股东明知即可补正(〔2025〕鄂01民终6965号,二审,2025-06-18)云南高院:不审查决议就不是善意(〔2024〕云民申5282号,再审审查,2024-08-16)
回购权定性新疆中院:形成权,六个月(〔2026〕新04民终600号,二审,2026-09-16)青海高院:请求权,三年(〔2025〕青民再204号,再审,2025-11-27)

我研究这些案子时的一个体会是:同一个条款,在不同省份、不同审级,可能是完全相反的结论。 所以“这条对赌到底有效吗”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答案取决于你遇到哪个法官、哪个法院。

这话有点消极,但它是我核对判决之后更愿意相信的。

【依据】

以下条款原文我都在北大法宝核过(检索日期 2026-10-17):

用途规范
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定情形(含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限公司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减资的债权人通知与公告程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减资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例外情形同上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的决议要求《公司法》第十五条
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
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边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约金及过分高于损失的酌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这一栏我自己踩过坑,值得单说。 老资料里讲股份公司回购,引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那是 2018 年修正版的条号。2024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后,回购那条变成了第一百六十二条;而现在的第一百四十二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跟回购没有半点关系。

如果 WorkBuddy 给你引 142 条,基本可以断定它拿的是过时资料。这是“WorkBuddy 的法条不能信”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案例清单存 案例库.json,已核验 27 个,每个都注明案号、法院、审级、裁判日期;本章用到的是其中 8 个。

关于案例引用的一个提醒:这类判决的生命期比想象中短。同一争议过两年可能翻案(〔2026〕苏民终1451号,二审,2026-03-18,就推翻了它自己一审的结论)。引案例务必带审级——只写案号,读者很容易被一审口径误导。

【我的备注】

写这一章的时候,我把上面六类坑又过了一遍,有两点想补充。

坑位清单这种东西,永远不完整。我这份是照着自己见过的攒出来的,攒了七八年,你第一次拿到对赌协议,很可能会发现上面没有的坑。所以我把 WorkBuddy 那一遍的价值定位成兜底——它不知道我没见过什么,但它会把条款逐字读一遍,读到的地方我都读过。

比漏更麻烦的是另一种:它给你的十条坑里有三条法条号是编的,有一条案例根本不存在。这三条混在七条真里面,你要是不逐条核,就会把错的东西当谈判依据使出去——那比没跑这一遍还糟。我自己的习惯是坑位可以信它抓,法条和案号一个都不信。

还有一点,是我觉得整本手册最该反复说的:这个行当里没有“安全条款”。

见过太多投资人在谈条款时想把风险全堵死。但真到执行那一步就会发现,条款写得再严密,公司走不了减资就是走不了,股东不肯签通知就是不肯签。

真正救你的东西不在协议里——是你在持有期有没有盯住关键节点(业绩审计报告什么时候出来、上市申报什么时候截止、股东会什么时候开),以及触发之后第一个动作是不是马上发函。


下一章讲怎么用同样办法,把一份陌生的投资协议先拆成一张地图——那是你读这份文件的第一遍,也是后面所有工作的地基。

【这一章练什么】

用你自己手头(脱敏后的)材料做一遍:拿一份你手上的投资协议,先自己圈出所有可能与业绩、上市、回购相关的条款,再让 WorkBuddy 跑一遍,两份清单并排看。

自检:它圈出而你没圈的,是真漏了,还是它把正常商业条款当成了坑?

能存成技能:对赌条款坑位扫描——输入协议全文,输出按「死坑/可谈/可放过」三档分类的条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