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把“管辖口径的检索与归类”的第一遍交给 WorkBuddy
同一条回购权,七份权威源给出三个数字、四种口径——管辖条款其实是一张胜负条款。WorkBuddy 只负责把散落判决捞出来排序,哪个口径对你有利得你自己判。
【现场】
有一年我手上一个案子,起诉状写完准备立案,同事问了我一句:你的管辖怎么写的?
我说,协议里有约定管辖,就按约定。
他把笔记本转过来给我看。他手上有另一个案子,同一份投资协议模板,对方所在地中级法院,两年之内出过五六份同类判决,其中至少有一份把回购权定性讲得明明白白。他说:你这个案子的争点,我在那边的判决里看到过结论了。我们在这儿打,和去那边打,赢面不是差一点点,是反过来。
我当时没接话,回去把那份判决翻出来看了两遍。
看完我承认,他是对的。而我当时准备立案的地方,那家法院近两年在这类案子上一份判例都没有——不是它判得不好,是这类案子根本不在它的管辖范围里,它没有积累。
这件事之后我改了一个习惯:对赌案子在写起诉状之前,我一定先花半天做“定性口径尽调”——不是查我的案子会怎么判,是查我要去的那个法院对这个争点最近两年怎么判的。
这不是什么新鲜方法论。真正的新鲜之处在于:现在这件事可以交给 WorkBuddy 跑第一遍,而且跑得比我快。
但这一章我不想只讲怎么用 WorkBuddy。我更想讲的是它背后的那件事——为什么在 2026 年的今天,一个对赌律师在立案前必须多做这一步。
【坑在哪】
一、同一个争点,六份文书六个方向
先看一组判决。它们讨论的是同一个问题——投资方要求回购的权利,到底受多长期限约束。
第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投资方 2022 年 3 月发函要求回购,法院认为回购权属形成权,未约定行权期限时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投资方超期,权利消灭;判决同时认定投资方派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接管目标公司经营、参加股东会修改章程,构成对回购权的默示放弃(〔2026〕新04民终600号,二审,2026-09-16)。
第二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一个类型的争点,结论完全相反。原审把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适用六个月除斥期间,再审直接认定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改按诉讼时效三年处理。再审给了四条理由:回购权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请求特定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权利实现依赖相对方履行、构成双务合同与对待给付——四条都指向请求权而非形成权(〔2025〕青民再204号,再审,2025-11-27)。
第三份:上海一中院二审。法院既不说纯形成权,也不说纯请求权,而是把回购权拆成两段——“请求回购的选择权”加“要求对方支付价款的请求权”,合称复合型权利;选择权这一段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合同解除权的一年除斥期间(〔2025〕沪01民终13274号,二审,2025-12-22)。
第四份:还是上海一中院,早一年。同样是复合型权利的表述,但合理期间被定为不超过六个月(〔2024〕沪01民终12277号,二审,2024-09-29)。
第五份:还是上海一中院,更早。直接认定回购权是形成权,行权效果相当于解除投资协议,除斥期间类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一年(〔2023〕沪01民终5708号,二审,2023-05-31)。
第六份:上海高院再审审查。认定回购权与撤销权、解除权同属形成权,行使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且给了一句很要紧的话——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间应短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2020〕沪民申1297号,再审审查,2020-09-24)。
六份文书,落在四个不同的期限上:六个月、一年、三年,还有“比一年更短”。
如果你只看了第一份就起草起诉状、写好诉请、准备立案——起诉状提交上去,对方一份答辩状就能把你打回来,而你甚至不知道该怎么反驳,因为你连争点定性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我第一次接触到这个冲突时,做的是最笨的办法:把相关案件一份一份找出来,建了个表,一张一张读。读了大概三十几份,读了将近三天。读完我明白了两件事:
第一,这不是个别法院的偏差,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目前还没有收口的分歧。
第二,如果我将来再遇到一个案子,我不能每次都重读三十份判决。
二、法答网到底说了什么——这是全书我最想让你自己去看原文的一段
上面第一份判决里写着:“因本案该种情形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9期解答已明确: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
这句话读起来像是最高法定了性。但你如果去把法答网第九批的原答翻出来看,会发现不是这么回事。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是 2024 年 8 月 29 日由人民法院报发布的。问题二是“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它的答复结构是这样的:
第一步,先把两种观点摆出来——“有观点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有观点认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系形成权,受合理期间限制。”
第二步,它自己没有选边。 它说的是:“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投资方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权利性质。”然后直接跳到了结论:“因投资方行使此种权利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
第三步,给具体规则:约定了期间的从约定,超过期间请求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没有约定期间的,“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我把这份答问全文逐字数过:“除斥期间”出现 0 次。“形成权”出现 1 次,而且是在“也有观点认为”这半句里。 它自己的答复段落,一次都没有用“形成权”给回购权定性,也一次都没有提“除斥期间”。
它给的是一个两段式结构:前面一段是行权(有合理期间,不超过六个月),后面一段是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这个结构可以支持好几种解释。 形成权说可以只引前段,说行权期一过权利就消灭;请求权说可以只引后段,说诉讼时效才是主线;复合型权利说两段都引,说这是选择权加价款请求权。法答网没有关门,谁都能从里面取一段自己需要的。
所以这一段的价值不在于“法答网其实站哪一边”——它没站。价值在于:当对方律师说“最高法已经明确了”,你可以请他把原文念完。 念到“也有观点认为”那半句,念到答复段落里没有“形成权”三个字,念到“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里的“为宜”两个字,念到“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这一句。
念完这些,他那句“已经明确”就站不住了。而你要的不是赢这场口舌,是让法官知道这个争点没有定论、需要他自己判断。
所以那句话的准确读法是:法答网定了期限,没有定性。 而吐鲁番中院在判决里把“参照适用”写成了“已明确……属于形成权”,这是对原文的扩张解释。
我讲这一段的用意不是挑法院的错。用意是:这是你在这个争点上最实用的一件武器。
对方律师在庭上说法答网已经明确回购权是形成权、你超了六个月,你可以当庭请求他念原文——念到“也有观点认为”那半句,念到答复段落里没有“形成权”三个字,念到“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这一段不需要你懂多少法理,只需要你把原文放在手上。
反过来也成立:你自己写代理意见时,不能拿“法答网已明确”当尚方宝剑。它确实没明确。
这也是这一章里最要紧的一处“你必须自己去看原文”。 因为这一段一旦被对方先掌握,你就变成那个引述失真的人了。
三、为什么不能说“以最高法为准”
很多人看到这种分歧,第一反应是“那当然是按最高法的来”。这个反应是错的,而且错在两个地方。
第一个错处:法答网答问不是司法解释。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答疑平台,答问内容由法官以个人名义回复,它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吐鲁番中院援引它,是把它放在说理部分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当成裁判依据来引用——判决书里“参照适用”这四个字,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区别在诉讼里是要命的。如果对方在法庭上把法答网答问当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意见”,要求你必须接受——你完全可以回应:这是答问平台的答疑意见,不具规范效力,采信与否是本院法律适用的职权范围。
还有一层更细的:吐鲁番中院那份判决自己处理了溯及力问题。案涉协议签订和回购条件成就都发生在 2024 年 8 月答问发布之前,法院明说“不能仅依据该意见作出”,但又说“从严规定溯及既往是为了给市场主体适应的空间”——最后还是参照了。这段话值得逐字读:法院知道自己在往前适用一个新口径,并且把理由写在了判决里。这意味着在更早的案子上,你有一块可以争的空间。
第二个错处:再审改判程序上完全合法。
青海高院那份是再审案件。再审法院推翻原审对法律适用方向的判断,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再审审查本来就带着“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这个职能。
所以你不能指望说“一审法院说六个月就是六个月”。更准确的理解是:在不同审级、不同地域,这个争点上存在真实分歧,你手里的判决不是终局答案。
四、这件事直接改写管辖条款的意义
传统上,协议管辖条款是程序条款——它只回答“这个案子去哪个法院打”,不影响实体胜负。签的时候随便找个顺眼的地方,谁也不会为它多谈一句。
但你把上面六份文书摆在一起再看,它就变了。
- 去吐鲁番这类采形成权说的辖区:六个月,逾期权利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去青海这类采请求权说的辖区:三年诉讼时效,中间的催告、对方承诺、部分履行都可能中断时效;
- 去上海一中院这类采复合型权利说的辖区:先看选择权那一段过了没有,过了再看价款那一段的时效——两段分别计算。
这不是管辖选择,这是把三年变成六个月。
我把这条讲得这么重,是因为我见过团队在管辖上省下来的那几个小时,最后变成整个案子的输赢。协议里那条“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是谁、有没有刻意选过对方所在地、那个法院有没有这类案子的积累——这三个问题在签的时候没人问,等到打的时候全都要付账。
五、六份文书摆在一起
| 文书 | 采什么说 | 行权期限 | 核心理由 | 援引位置 |
|---|---|---|---|---|
| 法答网第九批(2024-08-29,人民法院报) | 未定性(只把形成权列为“也有观点认为”)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不超过六个月,行权后诉讼时效从次日起算 | 投资方有自主选择空间,以合理期限限定符合商业预期 | 答疑意见,非司法解释、非法源 |
| 〔2020〕沪民申1297号(上海高院,2020-09-24,再审审查) | 形成权说 | 应短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 回购权与撤销权、解除权同属形成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 | 裁判理由 |
| 〔2023〕沪01民终5708号(上海一中院,2023-05-31,二审) | 形成权说 | 类推《民法典》第 564 条一年 | 行权效果相当于解除投资协议;另认定接受补偿性分红构成权利滥用 | 类推适用 |
| 〔2024〕沪01民终12277号(上海一中院,2024-09-29,二审) | 复合型权利说 | 不超过六个月 | 选择权加价款请求权两段;且按诉讼时效口径亦已届满,两条路都走不通 | 直接认定 |
| 〔2025〕沪01民终13274号(上海一中院,2025-12-22,二审) | 复合型权利说 | 参照《民法典》第 564 条一年 | 复合型权利的重点在投资人的单方面选择权,具备形成权典型特征 | 参照适用 |
| 〔2025〕青民再204号(青海高院,2025-11-27,再审) | 请求权说 | 诉讼时效三年 | 四条理由:基础关系、请求特定行为、依赖相对方履行、双务对待给付;原审六个月属法律适用错误 | 再审直接改判 |
| 〔2026〕新04民终600号(吐鲁番中院,2026-09-16,二审) | 形成权说 | 六个月 | 参照法答网第九批(原文未定性,判决表述为“已明确属于形成权”);另认定接管经营构成默示放弃 | 参照适用,并处理了溯及力 |
四个期限,三种定性,外加一份没定性的权威答问。你手里的筹码,是六个月到三年的差别。
六、一个更狠的教训:有的判决是“双保险”驳回
上海一中院那份六个月的判决(〔2024〕沪01民终12277号),驳回的理由不是一条,是两条。
第一条:按形成权算,投资方没在合理期间内行权,选择权消灭。
第二条:就算按投资方主张的诉讼时效算,也过期了。 法院说,回购条件在 2018 年 12 月 30 日成就,投资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算三年,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投资方 2022 年 10 月 31 日才发函,已经超了。
这一手很要命。它意味着:你不能只算一条时间线。
你按请求权说准备,把时效算得清清楚楚,觉得还有一年多——结果法院采形成权说,六个月,你连实体都没进。
反过来,你按形成权说准备,抢在六个月内发函——结果法院采请求权说,问你为什么拖这么久、中间有没有中断事由,你答不上来。
所以我现在做这类案子,立案前会把两条时间线都画一遍:形成权口径下的六个月(或一年)什么时候到期,请求权口径下的三年什么时候到期,中间有哪些可以主张中断的节点。两条线都过,才敢起诉;有一条不过,就得先想办法把那条线补上——补的办法见下一节。
但这里要说清一件事:画两条线,不等于在诉状里同时主张两条路。
这两件事完全不同。诉状里的主张必须单一、明确——你总得先告诉法院“我认为这个权利是什么性质”,不能写成“它要么是形成权要么是请求权,反正我都没超期”。那样写,法官第一反应是原告自己都没想清楚。
正确做法是:主张单一,抗辩多重。
- 判断受诉法院更可能采形成权说 → 诉状主张“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行权”,同时在代理词里备一段“退一步讲,即便按请求权说计算,我方起诉亦在三年诉讼时效内”
- 判断受诉法院更可能采请求权说 → 诉状主张“我方起诉未超诉讼时效”,代理词里备一段“退一步讲,即便按形成权说计算,我方行权亦在合理期间内”
“退一步讲”这四个字,是中国诉讼律师最实用的四个字。它让你在主张不变的前提下,把另一条线也铺好。
七、承诺函能救你,接受分红会杀你
同样是“超期”,有的案子救回来了,有的案子死得更透。差别不在期限算得准不准,在中间发生过什么。
救回来的那个:青海案。投资方 2024 年 8 月起诉,按回购条件成就日算早就超期了。但回购义务人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明确表示同意按协议回购、偿还本金和利息。再审认定,这份承诺函构成时效中断,所以到起诉时仍在时效期内。同一份承诺函还救活了担保责任——法院认定出具承诺函之日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从这一天起算,投资方起诉没超保证期间,两个保证人连带责任成立(〔2025〕青民再204号)。
这份承诺函不是律师函,是对方自己写的。它把三千多万的回购款从“已过时效”拉回“仍在时效内”。
(这一节引的是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已化名,金额按原文量级表述、不作精确披露。)
杀得更透的那个:上海一中院 2023 年那份。投资方在业绩不达标、年报已经公开披露之后,继续接受实际控制人按达标标准支付的“分红”,直到起诉都没提出异议、也没退还款项。法院认定:这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对赌协议继续履行、放弃了当期回购权,构成权利滥用(〔2023〕沪01民终5708号)。
同一份判决里还有一句更冷的:当时另外六名投资人拒绝了这笔补偿性分红,及时行使了回购权,都顺利退出。同一家公司、同一份协议、同一个触发事件,接受分红的那个出局,拒绝分红的六个拿钱走人。
还有一个半途而废的:还是上海一中院 2024 年那份。投资方超期之后,回购义务人在回复函里说“我仍愿意收购你持有的股份”。法院说,这是新的要约;但投资方回函说“你提的方案暂不考虑”,于是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合意,这个新要约也失效了(〔2024〕沪01民终12277号)。
三件事放在一起,是一条很具体的操作纪律:
触发条件成就之后,凡是对方给的钱、给的文件,先别接,先问一句“接了会怎样”。 分红、补偿款、慰问性的部分付款,接了可能被认定放弃回购权;而对方主动出的承诺函、还款计划、确认函,是能救时效的东西,要拿到手、要留原件、要在上面看到明确的回购意思表示。
这条纪律没有法条依据,是从判决里反推出来的。但它比很多法条管用。
八、分层处理:别把“回购权”当成一个东西
到这里为止,都还是“记下各家法院的观点”。但真正决定输赢的,是我研究完这些判决之后自己长出来的一套判断。
这个争点之所以判不明白,是因为“回购权”这个词底下压着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法院吵起来,一半原因是各说各的对象。
第一层:按请求对象分
跟公司对赌——这一类,形成权说几乎不可能成立。
因为公司的减资程序需要时间走完:股东会决议 →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债权人四十五日申报债权 → 清算组或全体股东清偿或提供担保 → 变更登记。
你从发函到拿到股权,中间压着这一整套程序。六个月?连公司自己走完减资流程都未必够。
朝阳法院那份判决就把这一点讲得很直白:目标公司至今未启动减资程序,其回购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性,诉请不予支持(〔2024〕京0105民初79420号,一审,2025-10-22)。
所以如果你的请求对象是公司,形成权说那六个月对你反而不构成主要威胁——任何采形成权说的法院都会因为程序走不完而认定条件不具备,而不是单纯因为你超期。真正的风险在别处:减资走不动,你赢了判决也拿不到钱。
跟股东对赌——完全相反。
股东受让股权是纯粹的合同行为,给钱、过户,一步到位。不需要决议、不需要公告、不需要申报期。这种情形下,形成权说的适用空间最大——正因为权利实现路径最短,“投资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股权关系变动”这个特征才成立。
反过来说,如果你要走形成权说、想让六个月对你有利,把请求对象放在股东那边是最优选择。如果请求对象是公司,六个月对你只有风险没有好处。
这一层的判断标准很干脆:先看付款和过户由谁完成。 股东完成的,期限争议对你影响大;公司完成的,期限争议对你影响小。
第二层:按行权阶段分
同一个回购约定,实际要拆成两个阶段看,因为两个阶段的性质不一样。
选择阶段——也就是“我要不要回购、你回不回购”的那一步。这一步是近似形成权的:投资方单方作出选择的意思表示,就启动了整个退出程序,不需要对方先做什么。合同解除权就是这个结构。这一阶段适用短期限说得通。
价款阶段——“股权归我了,钱什么时候付”。这一阶段是纯请求权:股权已经转移,钱没到位,投资方只能催、只能起诉,没有任何“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变动”的空间。这一阶段走诉讼时效说得通。
青海高院那份判决的论证逻辑,其实正是这一层——它说的是“行使依赖融资方主动履行支付价款及配合股权过户”,注意它把支付价款和过户放在了一起,而这两件事恰恰都依赖对方。
上海一中院那两份复合型权利的判决,走的也是这一层,只是把两段分得更清楚:先看选择权有没有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行使了,价款请求权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这一层是六份文书里唯一被反复确认的结构。 法答网虽然没定性,但它给的两段式(行权有合理期间、行权后起算诉讼时效)也是这个结构。
所以更精确的诉讼策略不是笼统地争论“回购权是什么权”,而是把诉请拆开,主张价款支付部分属请求权、适用三年时效。哪怕法院对股权变动部分采形成权说,只要价款部分被认定为请求权,你就已经赢了大部分金额。
这也是为什么下一节我要讲“诉请组合”——这两件事是一件事的两面。
第三层:按补偿方式分
股权回购型——公司或股东受让股权,股权比例减少。伴随股权变动,天然带有形成权色彩。
金钱补偿型——公司只出钱,不受让股权。股权结构完全不变。
这一层的区分价值在于:形成权说在金钱补偿型里更站不住。
理由不难懂:形成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金钱补偿不导致任何股权变动,投资方再怎么声明,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没有一秒的变化。既然法律关系没有变动,就没有形成权的用武之地。
实务里哪些是金钱补偿型?常见的几种:股东之间约定的业绩补偿差额、创始人个人对赌方支付的补偿款、协议里写“由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投资方损失”但不减资的安排。
对这类案子,你去打形成权说适用的辖区,胜算显著低于打请求权说适用的辖区。
第四层:按约定有没有写清楚分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但它可能是最有用的一层。
看吐鲁番那份判决的合同条款:约定的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日内回购其股权”。一审法院把这个“30日”解释成投资方的行权期限,投资方超过 30 日才发函,视为放弃。
投资方上诉时争的就是这一点:这 30 日是“乙方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完成回购”的履行期限,不是“甲方必须在 30 日内主张”的行权期限。
二审怎么处理的?法院说,即便按你的理解,也只能说明协议未明确约定回购的时间——于是回到“未约定行权期限”的路径,参照法答网给六个月。
也就是说,这一条争赢了也没有用。写“30日内回购”这种表述,本意是给回购义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尽快付钱,结果在争期限时被反过来用成了“你只有 30 天”。
我现在起草这类条款,会把它写成两句、把两个期限分开写:
行权期限(或者明确写“未设行权期限,投资方有权随时主张”)和履行期限分开,两件事不共用一个数字。
这一条不需要任何法理,纯是文字功夫,但它能把上面六份判决里的分歧大部分绕开——因为分歧只在“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发生。约定了,法院就得按约定走。法答网自己第一句也是这么说的:“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
九、常见错误清单
这些是我在几份不同判决里反复看到的错法,列出来当自查用。
错误一:把“先发函、后立案”当成已经行权。
不行。发函只是发出,未必被认定为有效主张,更未必被认定为到达对方。浙江高院那份判决说得很死:投资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在约定期限内向义务人提出过回购请求的,视为请求权消灭;单方陈述、真实性存疑的书面材料、与请求权无直接关联的往来转账,均不足以构成已按时行权的证明(〔2025〕浙民申3851号,再审审查,2025-11-19)。
错误二:以为“曾经打过别的官司”能顺带把时效中断了。
宁波中院那个案子,投资方主张 2019 年 11 月曾提起诉讼,但法院认定那次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回购权主张并不一致,且当时回购条件尚未成就,不构成中断事由(〔2025〕浙02民终4863号,二审,2025-10-16)。
错误三:把六个月当成“稍微有点风险”,提前很久发函就行了。
形成权说的核心不是“久一点”,是“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你提前一年发函,对方拖一年,中间没有任何一天能让你续命。
错误四:以为去最高法院申诉能解决定性问题。
不能。定性问题法院之间有分歧,你上诉只能让二审法院重新审一次,而二审法院未必就是那个有分歧的法院。如果二审就在你脚下,你上诉前就得先问清楚二审的口径。
错误五:只算一条时间线。
上面第六节那个双保险驳回,就是只算一条线的下场。形成权和请求权两条时间线都要画,两条都过才敢起诉;但诉状里只主张一条,另一条放进代理词的“退一步讲”。
十、WorkBuddy 做不到的四件事
这一段我想说在前面,免得读者把这一章读成“WorkBuddy 干这个又快又好”。
第一,WorkBuddy 不能替你确认受诉法院的口径是不是最新的。 WorkBuddy 会告诉你“一般认为回购权属于形成权”或者“多数法院采请求权说”,这类概括性表述全部不可信——它可能来自一篇三年前的综述,可能来自过时的训练数据,也可能就是幻觉。它不知道上周刚出的哪份判决。
第二,WorkBuddy 不能判断某个案件的启示是否真的适用于你的案子。 一个中院的判决对另一个中级法院没有拘束力,但有参考价值。这个价值有多大,取决于争议焦点是否真的重合、当事人结构是否相同、标的额是否在同一审级。WorkBuddy 只能做关键词匹配,做不了这种类推。
第三,WorkBuddy 不能识别程序性事实。 你的案子是普通程序还是再审、是二审还是一审、争议金额多少决定了几审、原告有几个、被告有几个——这些直接决定哪些判决对你有参考价值。这些必须你自己填。
第四,也是最要紧的一条:WorkBuddy 不能替你读权威意见的原文。 这一章第二节那个发现——法答网原文没有给回购权定性——不是 WorkBuddy 告诉我的。它是我把答问全文调出来、逐字看了两遍、数了“形成权”出现几次才发现的。你让它总结,它会照着判决书的转述总结,然后告诉你“最高法已明确回购权属于形成权”。
所以我的定位始终是:WorkBuddy 在这一步的作用是把散落的判决捞出来、排好序、做初步归类,把三十份判决压缩成一张两页的表。 判断哪个口径对你有利、哪条类推成立、要不要赌——这是我的活。
十一、比编造更危险的那件事:漏检
前面十节讲的都是“它说错了怎么办”。这一节讲一件更麻烦的事:它没说,而你以为它说全了。
这两件事的性质完全不同。
编造是可见的——它给你一个案号,你回库一查,查不到,当场就否掉了。案号编得越像真的,越容易在核验时暴露。
漏检是不可见的。它给你一张格式漂亮、每一条都标着案号、每一条都真实存在的口径表,表上写着“受诉法院近两年在这个争点上共检索到三份判决”。你核了这三份,全对。于是你信了。
但真实情况可能是:那个法院有七份,它只捞到三份。剩下四份里有一份正好采相反口径。
你没有任何办法从这张表本身看出它漏了。 表是完整的,案号是真的,逻辑是通的。缺的那四份,恰恰不会在表上留下任何痕迹。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这一章里反复强调“WorkBuddy 只能跑第一遍”。不是因为它会编,是因为它不知道自己没找到什么。
漏检从哪来
三个来源,按隐蔽程度排:
第一,数据源本身不全。 它抓的是公开网页,不是裁判文书库。裁判文书上网率这几年是什么情况,做诉讼的人心里有数——大量案件根本不上网,上网的也有相当比例在事后被撤回。你的目标法院可能一年判了二十件这类案子,公开渠道能捞到五件就算不错。
第二,关键词没覆盖到。 同一个争点,判决书里可能写成“回购权”“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回购的权利”“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你给的检索词漏了一个说法,就会漏掉一整批判决。而它不会告诉你“我可能漏了别的说法”。
第三,它自己停下了。 检索是有成本的动作。它捞到几份觉得够了,就不再往下翻。你觉得它在“穷尽检索”,其实它在“够用就停”。
怎么办:三条防线
第一条,付费库做第二遍,而且必须换检索词。
WorkBuddy 跑完,你拿着它的结果去北大法宝或华宇元典再跑一遍——但不要用同一组关键词。它用“回购权 行使期限”,你就用“股权回购 合理期间”“对赌 回购 除斥期间”“回购请求权 诉讼时效”。三组词跑下来,对比命中集合的差集,差集里就是它漏的。
第二条,按法院反查,不按争点正查。
不要只搜“这个争点在这个法院怎么判”,要直接把这个法院近两年所有涉及“对赌”“股权回购”“增资协议”的判决拉出来,自己筛。这一步笨,但它是唯一能保证不漏的办法——因为你是在枚举全集,不是在猜关键词。
第三条,把“无类案”和“没抓到”分开写。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我在指令的第四张表里写的是“缺口清单”,要求“该法院确实无类案的,明确写无类案”。这个措辞本身是危险的——它逼着 WorkBuddy 在“没抓到”和“确实没有”之间做一个它没能力做的判断。
正确的写法是让它只报事实:“本次检索共命中 N 份,检索词为 X、Y、Z,检索时间为某日某时。” 至于这个 N 是不是全集,那是你的判断,不是它的。
我现在的工作底稿里,这一栏叫“本次检索覆盖范围”,不叫“缺口清单”。名字改了,用法就跟着改了。
一句话
编造会让你当场发现,漏检会让你在庭上发现。
所以在这一步,我要的不是“它找到了什么”,是“它找了哪些地方、用了什么词、什么时候找的”。这三样东西,比结果本身更值得看。
【怎么做】
指令:管辖口径尽调
前置动作照旧:协议、判决、往来函件一律脱敏后再喂。 当事人名称、案号在原始材料里可以脱成代号,检索时再还原——顺序不能反。
下面这段指令是喂给脱敏稿之后跑的。
【任务】对赌纠纷立案前的"争点定性口径尽调"。我要知道:我要去的法院,
对这个争点最近两年是怎么判的。这是第一遍初筛,结论我来做。
【输入】(1) 脱敏后的投资协议全文 (2) 争议焦点清单 (3) 受诉法院
(协议约定管辖 / 没有约定时的法定管辖,我已确定)
【第一步:把争点拆干净,不要笼统写"回购权定性"】
按下面四个轴交叉拆,每个格子单独成一个待检索争点:
轴一 · 请求对象(只放"谁来付钱、谁来过户",不要混进补偿方式)
1a 公司为回购义务人(含减资程序要求)
1b 股东/实控人为回购义务人
1c 公司与股东混合承担(要分开列,不许合并)
轴二 · 行权阶段
2a 选择阶段:是否启动回购、是否解除、是否通知
2b 价款阶段:回购款/补偿款的支付请求
轴三 · 补偿方式(与轴一不正交,必须单独跑一遍)
3a 股权回购型(涉及股权变动)
3b 现金补偿型(不涉及股权变动)
轴四 · 期限抗辩的具体形态
4a 六个月除斥期间(形成权说)
4b 一年除斥期间(类推《民法典》564 条解除权)
4c 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权说)
4d 协议约定的行权期限
4e "合理期间"(无明确约定时的兜底认定)
每个格子输出一行:争点编号 / 该格子的典型裁判结论 / 引用案件 / 该结论倾向谁
【第二步:定向检索,按下面三组分别跑,不要混着跑】
第一组 · 受诉法院自身
检索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上一级法院)近两年的类案。
关键词组合建议:「股权回购 对赌 行使期限」「对赌 减资 回购 履行可能性」
「回购 除斥期间」「回购 诉讼时效 中断」
每份案件给我:案号、法院、审级、裁判日期、争点定性结论、期限结论、
对形成权/请求权/复合说的采否
第二组 · 同省同级
同省份、同一审级的法院近两年类案,目的是看这个省份整体倾向
第三组 · 全国高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含指导性案例、审判指导与案例参考、各高院公报案例)
以及其他高院的立场分布,目的是看分歧全貌,不要让第三组的结果
覆盖第一组的结果
【第三步:按下列固定格式输出,不要自由发挥】
表一 · 受诉法院口径表
| 争点编号 | 结论 | 案号 | 审级 | 裁判日期 | 结论倾向 |
表二 · 分歧地图
| 立场 | 支持该立场的案件清单(含审级) | 是否最高层级 | 该立场的形成权/请求权构成理由 |
表三 · 我这个案子的预测
- 按受诉法院口径,我的请求权/形成权/复合型定性预测
- 落到具体期限(哪个月数)
- 如果我改去某另一个法院,期限会变成多少(逐个候选法院算)
- 我的请求对象属于哪一格,该格子的形成权说适用障碍有多大
表四 · 本次检索覆盖范围(不叫"缺口清单")
只报事实:本次共命中 N 份 / 使用的检索词 / 检索时间。
不要写"该法院无类案"——你没有能力区分"确实没有"和"我没抓到"。
也不要拿其他法院的判决冒充受诉法院口径。
【硬性纪律】
1. 每一个案件只报案号、法院、审级、裁判日期、结论要点,
案号必须来自实际检索结果,不许编造、不许推测格式
2. 检索不到的,直接写"未检索到",不要用"一般认为""实践中通常"
这类无来源表述填补空白
3. 法答网答问、公众号文章、律所实务文章,单独列到"参考类"一栏,
不许和判决混在一起当依据
4. 引用法条必须写明法规全称、条号、版本年份,我会逐条回库核;
凭记忆写条号的一律标"待核"
5. 分歧存在时,不要给"建议采某说"的倾向性建议,
只陈述各说的判决数量、审级分布、裁判日期、理由构成,判断我自己做
6. 如果某个争点的结论明显取决于案件事实(金额、程序阶段、当事人结构),
在备注里写明"结论依赖个案事实,不可直接套用"
产出是什么:四张表。第一张最关键——它是“我要去的法院怎么判”的直接答案;第二张是给你看分歧全貌的;第三张是把前三张表翻译成我这个案子的具体风险;第四张是提醒你哪里根本没有答案。
第三张表里那个“改去某法院,期限会变成多少”的对照,是这张指令真正的价值所在。它逼 WorkBuddy 做一件人容易懒得做的事:把管辖选择的收益量化。
我在这一步之后做的五件事
第一,把三张判决的裁判日期排出来,看趋势。
不是看谁对,是看这条分歧线在往哪边走。〔2025〕青民再204号是 2025-11-27 的再审,〔2025〕沪01民终13274号是 2025-12-22 的二审,〔2026〕新04民终600号是 2026-09-16 的二审。三份里最新的那一份,还是六个月的形成权说。
这说明什么?说明分歧远没有收口。一份最新中院判决仍在援引法答网口径,就不能指望明年就有统一规则。所以我的结论是:不要赌某个口径会统一,要在现有分歧里找对自己有利的那个。
第二,对每个候选法院问同一个问题:它最近两年判过这个争点吗?
如果答案是“没判过”,那这个法院的口径基本等于随机。这时候你要么换,要么接受不确定性——两条路都可以,但必须知道自己走的是哪条。
反过来,如果有判决,我看的不是结论而是理由构成:它采形成权说,理由写的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股权关系变动”,还是“投资方怠于行权”?理由不一样,你往上翻的空间就不一样。
第三,把请求对象这个变量先定下来,再去比法院。
顺序不能反。不是“先选法院再想案子”,而是“先看清楚我的请求对象是什么,再去看这个对象对应的争点在哪些法院被怎么定性”。
如果我是跟股东对赌、跟公司无关,那形成权说的适用空间最大,我就要重点找那些采形成权说的辖区。但如果我是跟公司对赌、钱最终要从公司出,那-six-month这个期限对我基本没有意义,我应该把精力花在“公司走不走减资程序”上,而不是花在争点上。
第四,把“请求权/形成权”这个问题在诉状里降级。
什么意思?是不在诉状里写“我认为回购权属于请求权”。
理由:诉状里写死,等于我把自己的定性立场摆出来让对方打,而且如果我判断错了,诉状就成了对方攻击我的把柄(“你自己都说是请求权,那为什么拖了两年才发函”)。
更好的写法是:在事实部分把时间线摆清楚,在法律部分只引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和合同约定,不主动给回购权定性。 定性留到法庭辩论。对方一定会先定性,那时我再接。
这一条我在下一章还会展开,因为诉请组合的设计和定性策略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第五,把结果写进工作底稿,注明检索日期和检索路径。
不是写一份报告,是写三行字:受诉法院口径是什么、备选法院口径是什么、这次检索的截止时间。
之所以强调截止时间,是因为这类分歧随时可能变。一份没有日期的口径记录,等于没有记录。
这一章的产出,走之前对一遍:
- 争点已经按请求对象 × 行权阶段 × 补偿方式三维拆开,不是一个笼统的“回购权定性”
- 受诉法院自身的类案已单独检索;若确认无类案,已在底稿里写明“无类案”,没有拿别院判决冒充
- 同省同级法院的倾向已一并查了,不是只看最高院口径
- 法答网答问、公众号文章、律所文章已单独归到“参考类”,没有混进判决表
- 三个有代表性的立场(形成权六个月、请求权三年、复合型一年)各自的构成理由已读懂,不是只记了结论
- 管辖选择的收益已量化:换成另一个法院,期限从几个月变成几个月,这个数字写下来了
- 法条全部回法宝核过条号与版本年份(重点核《民法典》第 564 条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底稿里标了检索日期;定性策略已决定写不写进诉状
【对照】
把上面三份判决并排放,再补两份相关的,六个争点维度对照如下。这张表是我这一章里最常用的东西,每次立案前都会重新打印一份。
| 争点 | 一方立场 | 另一方立场 | 对我方(投资方)的影响 |
|---|---|---|---|
| 回购权定性 | 新疆吐鲁番中院:形成权,六个月,除斥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2026〕新04民终600号,二审,2026-09-16) | 青海高院:请求权,原审适用六个月属法律适用错误,改按诉讼时效三年(〔2025〕青民再204号,再审,2025-11-27) | 三十个月期限差,直接决定还能不能打 |
| 复合型路径 | 上海一中院:兼具两者特征,参照《民法典》第 564 条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2025〕沪01民终13274号,二审,2025-12-22) | 法答网口径:形成权六个月 | 又是六个月的差;且这条是类推适用,法院自主裁量空间大 |
| 行权是否有效 | 浙江高院:须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回购请求,单方陈述、与请求权无直接关联的转账均不足(〔2025〕浙民申3851号,再审审查,2025-11-19) | 上海一中院:义务人未明确放弃且未实际履行补偿义务的,投资方仍有权主张(〔2025〕沪01民终3894号,二审,2025-08-19) | 前者严在举证,后者宽在事实;两条同时具备才最稳 |
| 拖延是否构成行权 | 宁波中院:另案诉讼与本案法律关系不一致且条件未成就,不构成中断(〔2025〕浙02民终4863号,二审,2025-10-16) | 上海一中院:暂缓行权期间的反复沟通拖延,不当然剥夺回购权 | 关键看有没有达成过“暂缓行权协议”,有无对方书面确认 |
| 与公司对赌能否履行 | 朝阳法院:公司至今未启动减资程序,回购义务不具备法律上履行可能性,诉请不支持(〔2024〕京0105民初79420号,一审,2025-10-22) | 上海二中院: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暂不具备条件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2023〕沪02民终12817号,二审,2024-06-12) | 主腿断了还有担保腿;但保证人主张仍要等公司先行减资 |
| 怠于行权的兜底认定 | 宁波中院:知悉条件成就后迟延近三年才发通知,结合商业目的与利益平衡认定一年内未主张即权利消灭(〔2025〕浙02民终4863号,二审,2025-10-16) | ——(该院自设“合理期间”标准,并未照搬六个月) | 无明确约定时,法院会自造标准,两年七个月被认定为超期 |
这张表我自己看的时候,最在意的是第三行和第四行。
第三行是举证问题,第四行是事实问题。这两个才是真正决定案件输赢的东西——因为定性分歧虽然存在,但两种定性之下,我都需要证明“我及时主张过”。定性争得再热闹,证据链断了照样输。
所以这一章虽然讲定性,最后落到操作上却是同一句话:管辖口径决定你有多少时间,证据决定你有没有用这段时间。
【依据】
以下规范原文我都在北大法宝核过(检索日期 2026-10-17):
| 用途 | 规范 |
|---|---|
| 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间(三年)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
|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
|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年),上海一中院复合型说参照的条文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
| 违约金及其过分高于损失的酌减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承诺函的条文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
| 违约方承担约定费用的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
| 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定情形(含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
| 有限公司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 减资的债权人通知与公告程序(十日通知、三十日公告、四十五日申报期) |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决议要求 | 《公司法》第十五条 |
| 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 |
| 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边界(均有过错不超过二分之一)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这一栏我要专门说一个我踩过的坑。
写这份稿子的时候我第一版把“公司回购需完成减资程序”写成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库一查——142 条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跟回购毫无关系。回购在《公司法》里,而且老资料的条号是 2018 年修正版的第一百四十二条,2024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后变成了第一百六十二条。
我写第一章的时候也踩过同一个坑,后来发现成因一样:现在的 142 条和老资料的 142 条不是同一条。 这是条号漂移最坑的一种形式——WorkBuddy 和旧资料都“记得”一个条号,但那个条号指向的内容已经换了。
所以凡 WorkBuddy 给你引条号,一律回库核原文,别看条号眼熟就放过。眼熟恰恰是最危险的信号,因为它会降低你的警惕。
另有一条要注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里那几个期限——十日通知、三十日公告、四十五日申报期——是刚性加总。这意味着跟公司对赌的情况下,从启动到走完最快也要一个半月,再算上决议、变更登记,六个月非常紧。这是“跟公司对赌不该去凑形成权说辖区”的程序依据。
一份判决书里,把这事说得比谁都清楚
〔2024〕京0105民初79420号(一审,2025-10-2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这份判决,我在核原文的时候反复看了三遍。
被告答辩说“回购权已过六个月除斥期间”,法院没有直接采纳,而是花了整整一段讨论法答网答问的效力:
然后它讲了法不溯及既往:
这段说理的价值在于:它把三件事一次讲透了——法答网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六个月是“为宜”不是硬线、从严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所以你在起诉状里引法答网,位置是“说理参考”,不是“裁判依据”。这个分寸搞错,法官一眼就能看出来。
【我的备注】
这一章写的时候我一直想把话说得更硬一点,最后还是按原样留着那些限定语。
分歧还没有收口。 这是我核对完这三份判决后最实在的感受。最新的一份(2026 年 9 月的吐鲁番中院)还在援引法答网口径,而法答网答问本身不具规范效力。这说明基层法院在处理这个争点时,没有一个可引的正式依据,只能靠答疑平台的话术和类推。上海一中院的“参照解除权一年”是类推,青海高院的“原审适用错误”需要自己论证构造。三条路都不是从现成条文里长出来的。
这种状态下,任何跟你说“回购权就是形成权、六个月”的人,要么只看了某一份判决,要么在拿结论充通说。这类话你不能信,也不能因为对方说就慌——你要做的是回到第 564 条和第 192 条第 2 款,看看法院到底在哪个条文上落脚。
第二个想说的是关于管辖条款的商业现实。
我见过投资方在协议谈判阶段,为了把管辖定在自己所在地,跟对方争了两个小时。当时我觉得这很正常——投资方想在家门口打官司,天经地义。
现在我知道了,那两个小时可能值两年半。 一个能延到三年诉讼时效的辖区,和一个卡六个月除斥期间的辖区,差的不只是快慢,是能不能拿到钱。这件事我没有在任何一份模板里看到提醒,写在这里算是一个迟到的补充。
不过要说清楚:我不是说所有人签协议时都应该预判到这个程度。绝大多数投资协议签的时候,双方都以为能协商解决,不会想到两年后为管辖翻脸。但作为律师,在签之前把这一条讲给客户听,是我们的活。 客户听不听得进去是另一回事。
第三个,关于WorkBuddy 在这件事上的边界。
我设计的这段指令,有一个刻意的限制:第五条纪律里明确禁止 WorkBuddy 给倾向性建议。 表格只陈述各说的判决数量、审级分布、裁判日期、理由构成,判断留给我。
这不是矫情。是因为一旦 WorkBuddy 说出“建议采请求权说”这句话,我后面所有的判断都会不自觉地往那个方向靠——这叫锚定效应,在法律检索里很容易出问题。我见过不止一次,检索工具给了一个结论,办案人就再也不看反方材料了。
让机器做归类,让人做判断。 这句话我自己也做不到百分百,但至少在指令里写死了,就比不写强。
最后说一件跟技术无关的事。
这一章的准备过程里,我花了三天读三十几份判决。这三天很值,但我更值钱的是那些不查也能说的部分——比如“请求对象是谁”“走的是哪个阶段”“是股权回购还是现金补偿”,这些判断不需要翻任何一份判决,是靠对交易结构的理解。
WorkBuddy 能把三十份判决压成两页,但它压不了这三层分层。因为这三层不是从判决里读出来的,是从协议里读出来的。 协议读不懂,判决检索做得再细也没用。
【这一段要留给读者的一句话】
对赌案子的管辖研究,不是选一个方便的法院,是选一个你知道它怎么想的法院。后者贵,要花时间,要回付费库,要逐份读判决。但在这行里,便宜的选项经常是最贵的。
【核查清单】
接手一个对赌案子,立案前把这六项过一遍:
- 已查清受诉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近两年在这个争点上的实际裁判口径,不是“一般认为”
- 已按三个维度拆分争点:请求对象(公司/股东/连带)、行权阶段(选择/价款)、补偿方式(股权/现金)
- 已算清管辖选择带来的期限差异,写出具体月数而不是“差别很大”
- 已确认手上证据能否证明“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过回购请求”
- 已在工作底稿里标注检索日期、检索路径与所引判决的审级
- 已想清楚:如果目标法院采的是对我方不利的那一派,退路是什么
【这一章练什么】
用你自己手头(脱敏后的)材料做一遍:拿你手头一个对赌案子,把受诉法院近两年在「回购权行权期限」上的判决捞出来,做成一张表。
自检:表里有几份是「本院认为」部分真的讨论了期限,而不是只在事实部分提了一句?
能存成技能:管辖口径尽调——输入协议与受诉法院,输出口径表、分歧地图、本次检索覆盖范围三张表。